一、施工安全的一般规定
1、工程开工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技术教育,达到应知、应会、并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
3、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架子作业、锅炉、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4、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建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5、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应加强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7、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8、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不得上岗。
9、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保证其完好状态;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10、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