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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土石方开挖安全技术交底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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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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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土石方开挖安全技术交底6p
 三、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1、挖方用的翻斗车会车时应轻车让重车。通过窄路、十字路口、交通繁忙地段及转弯时,应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重车运行,前后两车间距必须大于5m;下坡时间距不小于10m,并严禁车上乘人。车道应有专人维修,悬崖陡壁处应设防护栏杆。
  2、大型机械进场前,应查清所通过的道路、桥梁的净宽和承载力是否足够,否则应先予宽和加固。
  3、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并应设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的清的地方指挥。驾驶人员只能接受指挥人员发出的规定信号。
  4、机械在边坡、边沟作业时,应与边缘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轮胎(履带)压在坚实的地面上。
  5、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作业交替进行。机上、机下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协同作业。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围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
  6、 施工中遇有土体不稳、发生坍塌、水位暴涨、山洪暴发或在爆破警戒区内听到爆破信号时,应立即停工,人机撤至安全地点。当工作场地发生交通堵塞,地面出现陷车(机),机械运行道路发生打滑,防护设施毁坏失效,或工作面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亦应暂停施工,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挖掘机作业
  (1)、发动机启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
  (2)、 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工作前履带应制动,轮胎式挖掘机应顶好支腿,车身方向应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时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得过猛。
  (3)、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夹有石块的土方时,应将较大的石块和杂物除掉。如果土体挖成悬空状态而不能自然踏落时,则需用人工处理,严禁用铲斗将悬空土方砸下。
  (4)、对吊杆顶端的滑轮和钢丝绳进行保养、检修拆换时,应将铲斗和吊杆放落地面,然后再进行维修。
  (5)、严禁铲斗从运土车的驾驶室顶上越过。向运土车上卸土说,应降低铲斗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厢。铲斗运转范围内,严禁站人。
  8、 装载机作业
  (1)、起步前应将铲斗提升到离地面0.5m左右。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挡。用高速挡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和翻转铲斗。严禁铲斗载人。
  (2)、行驶道路应平坦,不得在倾斜度超过规定的场地上作业,运送距离不宜过大。铲斗满载运送时,铲斗应保持在低位。
  (3)、在松散不平的场地作业,可将铲斗臂放在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地推进。如推进阻力过大,可稍稍提升铲臂,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铲斗单边受力。
  (4)、向运输车辆上卸土时应缓慢,铲斗应处在合适的高度,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车厢。
  (5)、应经常注意机件运转声响,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排除故障。当发动机不能运转需要牵引时,应使各转向油缸自由动作。
  9、汽车作业
  1)、载重汽车
  ⑴必须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超高,不得人货混载,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
  ⑵车辆装土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当用机械装土时,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闸,装载均匀不得偏载;
  ⑶在陡、坡高坡、坑边或填方边坡卸土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地面宜有反坡,与边缘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土,应有专人指挥;
  ⑷公路上行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应遵守有关规定,除必要的随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2)、自卸汽车
  除应遵守上述载重汽车的各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发动机启动后应检查其翻装置,确保良好;严禁在驾驶室外进行操作,翻斗内严禁载人;
⑵当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应平稳行驶,不得猛力加速,也不得紧急制动;
⑶卸料起斗时,应检视上空有无电线,防止刮断。
  10、石方爆破安全要求
  (1)、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 销毁等工作均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执行。
  (2)、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
  (3)、凿打炮眼时,坡面上的浮岩危石应予清理。凿眼所用工具和机械要详加检查,确认完好。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4)、人工打眼时,使锤人应站立在掌钎人侧面,严禁对面使锤。
  (5)、机械扩眼,宜采用湿式凿眼或带有捕尘器的凿眼机。凿岩机支架要支稳,严禁用胸部或肩头紧顶把手。风动凿岩机的管道应顺直,接头要紧密,气压不应过高。电动凿岩机的电缆线宜悬空挂设,工作时应注意观察电流值是否正常。
    空压机必须在无荷载的情况下起动。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接好,不得扭曲。在征得凿眼机操作人员同意后方可送气,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贮气瓶内压力不得超过规定值,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运转中应注意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不得擅离岗位。
  (6)、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更不能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处理。
  (7)、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及不符和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8)、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9)、装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②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③应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和木制长杆处理;
   ④装好的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⑤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扩壶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电路。
 (10)、以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的作业量为限。
 (11)、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
  11、电力起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 在同一爆破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累管,其电阻值差不得超过规定值(应控制在±0.2Ω以内)
  ⑵ 爆破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它电源线路应分开敖设;
  ⑶ 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络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⑷ 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进行;联接应有工作面向起炮站依次进行,两线的交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⑸用动力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有爆破工作的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⑹装好炸药包后,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
12、石方地段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也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