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桥、互通A匝道1号桥、互通A匝道2号桥、互通D匝道桥、月垄大桥、锦溪大桥、童家圩1#大桥、童家圩2#大桥及童家圩3#大桥9座,全长1708.9米,墩、台桩孔基础280根,直径1.6~2.0米,桩深为12~28米,施工地质由上至下依次主要为粉质粘土、砾土及钙质页岩。
根据部分桥梁桩基地形条件及工期要求,施工采用人工挖孔成桩。
二、炸药的管理和运输
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应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2.爆破器材应持证购买。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购买所须的爆破器材。
没有取得直拱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破器材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3.爆破器材的运输
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破物品运输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达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凭证在有效期间内,按指定线路运输。
4.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应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5.运输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的安全的技术要求;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时,每人一次以约重25-30公斤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得小于3米。
6.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人员,都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⑵.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⑶.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汽车等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小于10米。
⑷.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装有爆破器材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⑸. 运输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厘米,车箱底部应铺软垫,同一车上也不得装运两类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⑹.装有爆破器材的汽车严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
⑺.装卸过程中不得离开驾驶室。在雷电时间,禁止装卸和运输。
⑻.装车后必须在车辆上加盖帆布,并用绳子绑牢。
⑼.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楚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⑽.有专人在场监督;
⑾.设置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⑿.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⒀.避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改装卸爆破器材;
⒁.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⒂.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⒃.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不应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