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取样原则: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抽样时,根据协议要求按相应抽样标准组织抽样,保证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4.2 取样地点:委托单位的成品仓库、经生产方检验合格的产品其他存放地或委托方送检的沥青样品。
4.3 取样方法和数量:
4.3.1进行沥青性质常规检验的取样数量为:粘稠或固体沥青不少于1.5kg;液体沥青不少于1L;乳化沥青不少于4L。
进行沥青性质非常规试验所需的沥青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3.2检查取样和盛样容器是否干净、干燥,盖子是否配合严密。使用过的取样器或金属桶等盛样容器必须洗净、干燥后才可使用。对供质量仲裁用的沥青试样,应采用未使用过的新容器存效,且由供需双方人员共同取样,取样后双方在密封上签字盖章。
4.4试验步骤
4.4.1从贮油罐中取样
将液体沥青或经加热已经变成流体的粘稠沥青充分搅拌后,用取样器从沥青层的中部取规定数量试样。
4.4.2从槽车、罐车、沥青洒布车中取样
1)设有取样阀时,可旋开取样阀,待流出至少4Kg或4L后再取样。
2)仅有放料阀时,等放出全部沥青的一半时再取样。
3)从顶盖处取样,可用取样器从中部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