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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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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1路基防护
3.1.1 路基防护工程应自下而上进行,禁止在同一断面一定的范围内上下同时作业。
3.1.2 路基防护预制构件堆放应整齐稳固,不能堆放过高,堆放处应离边坡顶1.5米以上,防止跌落误伤边坡上安装预制构件施工人员。
3.2路面工程
3.2.1 根据施工工艺的需要,在不同的施工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牌。
基层施工消解石灰时,不得在浸水的同时边投料、边翻拌。加水闷料后,作业人员应戴草帽、口罩防护用品进行翻拌。装卸、洒铺及翻拌粉状材料时,操作人员应在上风侧进行操作,运输车辆应采用蓬布遮盖。
3.2.2 基层施工的拌和料场,装卸机不得在料堆上空心掏料,应视料堆现场情况先作放坡处理后,再行装料;装运基层混合料的运输车不得随车载人,人工清理粘贴在自卸翻斗汽车内的混合料时,应有专人指挥汽车司机。
3.2.3 沥青路面施工时,沥青操作人员应事先进行体检,凡患有结膜炎、皮肤病及对沥青有过敏反映者,不应从事沥青作业。
3.2.4 沥青的加温预热,当采用蒸汽加温时,锅炉的安全应按本大纲《锅炉》的有关要求办理,蒸汽管道的连接应牢固,人员触及的部位应用保温材料包扎;当采用远红外加热沥青,使用前应检查机电设备和过载保护装置是否良好、电器设备有无接地;当采用导热油加热沥青,加热炉使用前须进行耐压试验,其压力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二倍。
3.2.5 沥青洒布机作业时应事先检查设备及洒布装置、防护、防火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喷洒沥青时,如发现喷头堵塞或其他故障,应立即关闭阀门,再行修理。
3.2.6 沥青拌和楼控制室须配备灭火器材,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的启动、运转、停机必须事先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液化气点火装置,必须有减压阀及压力表。燃烧器点燃后,必须关闭总阀门;连续式拌和设备的燃烧器熄火时应立即停止喷射沥青,工作时如遇烘干拌合筒着火,应立即关闭燃烧器鼓风机及排风机,并停止供给沥青,可再用含水量较高的细骨料投入烘干拌合筒,并在外部卸料口用干粉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3.2.7 拌合机组进入正常运转后,各岗位人员都要随时监视各部位部件的运转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运转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机长并及时排除故障,停机前应先停止进料,待搅拌鼓、烘干筒等卸完料后方可停机;拌合机运行中禁止人员靠近各种运转机构,也不得使用工具伸入滚筒内掏挖或清理,搅拌鼓内需要清理时必须停机,人员进入鼓内工作时,鼓外应有专人监护;料斗提升时,严禁有人在斗下工作或通行。
3.2.8 摊铺机作业时,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岗;运料车向摊铺机卸料时应由专人指挥,协调一致,同步运行,换档须在摊铺机完全停止时进行,严禁在坡道上换档或空档滑行。运料车运输须限速行驶。
3.3主要工序与设备
机械设备在各个施工工序需有使用安全说明。要求施工单位布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时,认真规划施工场地,做好用电技术安全措施。
3.3.1机电设备
3.3.1.1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开关应装防水箱并加锁,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3.3.1.2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其金属外壳应做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在统一供电系统中不得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3.3.1.3电器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如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3.3.2模板
3.3.2.1木工加工机械使用前应事先检查、检修和加油润滑。机械操作人员要扣紧衣扣和袖口,埋好衣角,长发不得外露,严禁戴手套作业。机械运转部分应设防护罩或防护板,更换刨刀、锯片、钻头或刀具时须切断电源。
3.3.2.2模板的安装与拆除要有专人指挥,并按规定的工序顺序进行。机械吊运时,绳索应安全可靠,吊物下面不得站人或通行。
3.3.2.3现浇模板的支架按3.3.11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3.3.3钢筋加工与焊接
3.3.3.1钢筋冷拉和调直场地作业时非工人人员不得进入场地内。切断机切长料时应有专人把扶,切短料时要用钳子或套管夹牢,不得集束进行切断。
3.3.3.2电焊作业应选择干燥、通风良好的地点,场地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电焊机应设置单独的开关箱,焊接人员作业时,应穿戴防护用品。严禁在压力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
3.3.3.3焊接的把线、地线不得与钢丝绳、金属管(构)件接触。高空作业时,焊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3.3.3.4气焊作业除遵守本大纲3.5.2.02—03有关规定外,尚需遵守如下的规定:
(1)乙炔发生器应采用定型产品,并备有灵敏可靠、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2)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并距易燃、易爆品10 m之外;严禁明火检验漏气。
(3)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受热不得超过35℃,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气焊枪点火时,应按“先开乙炔、先关乙炔”的操作顺序作业;
(4)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的表面,严禁沾满油脂;氧气瓶应设有防震胶圈,并旋紧安全帽,避免剧烈震动和强阳光暴晒;
(5)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其浮筒顶严禁堆放物件,并不得用手加压和摇动。添加电石时,严禁明火照明。乙炔发生器不得安置在电线的正下方位置,焊接场地距明火不得少于10 m;
(6)点火时,焊枪不得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随意乱放。
3.3.4锅炉
3.3.4.1锅炉的安装或检修合格后应报当地劳动部门检查批准,方可点火运行。
3.3.4.2一般应单独建造锅炉房,如与其他生产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其锅炉容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3.4.3为保证锅炉安全运行,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运行中如发生严重威胁锅炉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投煤时,应注意燃料中混杂的有害物质。
3.3.5起重吊装
3.3.5.1起重吊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大型吊装工程应编制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验算,并向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吊装作业应指派有经验的专职人员统一指挥,参加施工的人员应有明确的分工和配合,掌握作业的安全要求;
(3)吊装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起重设备各部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进行逐级加载的试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