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管理是一个复杂问题,需要各方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建设中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本文从招投标体制、招标发包人、评标专家、评标办法、承包人以及合同约定等方面,对目前在招投标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应对措施,能有效保证工程质量、控制进度和减少工程造价。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飞速发展。特别是随着西部开发的加快,很多高速公路建设逐渐进入山区,地形地貌、地质条件以及环境非常复杂,这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常,高速公路项目实施阶段包括:工程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以及工程竣工决算阶段[1,2]。招投标阶段是实施阶段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工程招标方与承包方确立关系、工程合同及价款确定的阶段。因此,招投标阶段是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阶段,对今后工程顺利开展以至于工程竣工结算都有着直接的影响[3,4]。 
 
  2 高速公路项目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 于2000年我国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高速公路招投标方面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法治和经济正处于转型期,高速公路工程市场发育也不健全,监管体系和经验也不完备,因此在实际操作层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2.1 招投标体制方面的问题 
 
  高速公路项目招投标制度虽然经过20多年的完善,但由于整个市场经济都处于一个转型期,新、旧体制的转换和形成对招投标影响很大,因此招投标体制也正处于一个完善的阶段。
 
目前体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过多的行政干预。在高速公路招投标过程中,本来应该是市场行为。但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往往受到各种行政力量的制约,业主单位很难拍板定案。甚至有些工程招投标本身就是人情工程、关系工程。如有些工程实际是主管部门“内定”的,招投标仅仅是一个形式。
 
(2)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健全。成熟的招投标体系应该是一个多方制衡、相互制约的一个体系。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监管缺位。对然在我国法律上规定了各方主体以及招投标形式和内容,但对于如何监督、如何形成强有力的第三方监督制约机制却没有明确,造成高速公路招投标过程难以公正和透明,也无法摆脱各种行政力量以及人情关系的束缚。 
 
  2.2 招投标技术层面的问题 
 
  在招投标的诸多问题中,技术层面的问题也很多,也是导致工程后期诸多风险的重要原因。
 
①低价中标。目前很多招标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往往选择最低报价。低价中标对于后期项目的管理,质量的控制等方面会产生不利的后果。有的报价甚至低过了正常成本,这会严重危险到工程质量,合同的正常履行,加大了工程的风险。
 
②评标过程主观性太大。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而影响评标过程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评标专家,二是评标办法。有些项目评标专家的选择通常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专家又根据自己的喜好有所偏向,势必导致评标结果的不客观、不公正。
 
同时,评标办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标底是采用固定标的还是无标底方式,产生的结果往往不同。如果是前者,就容易出现泄漏标底的现象;如果采用无标底,根据几家投标方投标情况确定标底,然后采用综合排名确定承包方,投标结果会更公正。
 
③其他问题。如不均衡报价、跑邀标以及围标等问题。 
 
  3 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措施 
 
  3.1 加强法制和监督 
 
  对于国家投资的项目,必须排除行政力量的干预,才能使工程顺利开展和完成。首先,必须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立法,明确第三方监督,而且赋予监督方较大的权利;其次,严厉惩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招投标的整个过程必须透明和公开,招标方必须及时公布详细信息,而且公布信息的方式便于监督。这样才会减少甚至杜绝人情工程、关系工程以及各种行政力量的干涉。 
 
  3.2 招标办法的选择 
 
  项目建设单位为了规避低价中标的风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控。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合理低价法、无标的评标法、综合评分法等方法,防止人为影响和干扰,防止抢标、围标,以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如在贵州界某段高速公路招投标中,采用合理低价与无标的相结合的综合评标法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以路基工程为例,参考类似工程承包人的中标水平,投标限价上限为施工图预算的90%,下线为施工图预算的75%。
 
技术标书分值10%,根据投标人的人员、机械、财务能力、业绩、施工组织设计等评分。投标报价分值90%,按通过初步评审所有投标人报价分值平均值乘技术复杂系数计算评标基准价,按各单位报价计算得分。 
 
  3.3 评标过程的管理 
 
  首先在评标专家的选择上应该有一个完善的标准,评标后对专家进行考评,完善专家系统。其次,在评标办法上,客观标准所占比例尽可能大且占分值高,主观标准所占比例尽量降低。如单位资质、过往业绩以及本项目队伍水平等相对客观的占比例大一些,而对目前很难说清的则应该占分值小一些。同时结合投标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3.4 有关合同条款的约定 
 
  (1)防止不平衡报价的约定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若投标人细目单价超过参考单价的一定正负百分比视为不平衡报价。投标人为了中标后获得更大的利润,投标时往往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建设单位如果对不平衡报价不加以控制,会大幅增加工程费用,影响工程合同的履行。
 
为了防止不平衡报价,首先要预防,措施是建设单位要计算出各细目参考单价,依据是施工图预算和投标人报价水平。同时,在招投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明显的不平衡报价,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以澄清函要求对其单价进行修正,以避免了合同实施中变更单价而争议。 
 
  (2)有关单价调整的约定 
 
  在招标通用文本中,一般会对主要材料和以及细目单价做出约定。但有时对某细目单价未做约定,而某细目的变化,导致数量超过±25%的变化,并导致金额增减变化超过±2%的,应该对单价进行调整。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和减少合同双方的争执,一般在招标文件应对该条款作进一步明确。 
 
  (3)其他问题的约定 
 
  比较常见的还有遗漏与变更新增细目单价的约定。在招标文件中应避免出现“工程量清单中未列项目均认为含在其他单价中”这类模糊、含混不清的表述。应该约定清单遗漏细目及变更、新增细目的范围,以及其细目。
 
在招标文件中,特别对需要重新确定项目单价的原则、所采用的定额及取费标准等应该明确,以减少后期的争执。另外,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建设单位结算的共同基础,很容易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小瑕疵而引起合同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因此,需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4 结束语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是一项投资大、建设程序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好高速公路项目的成本控制,必须要在项目招投标阶段进行过程控制,以免为后面的管理工作留下隐患。高速公路项目招投标管理直接影响工程的造价、合同履行以及工程质量的优劣。
 
因此,加强高速公路项目招投标控制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分析了目前我国在招投标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实际工程提出了在招投标体制、招投标过程控制以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措施。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9 年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 
  [3] 何建云. 公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新思路[J].建筑经济,2009,19(5):105-108. 
  [4] 苏改英,沙春雨.公路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J].交通建设与管理,2009(6):12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