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计量程序及办法

  1、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及时对工程数量进行复测确认,并建立对应的计量支付台账报代建指挥部审批,各级监理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数量各自进行复核确认,保留整洁、清晰、易懂的计算稿,直至交工审计结束。
  2、复测确认数量中某一细目金额超过合同总价的2%时,或该细目复核工程量超过或小于合同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的25%时,按工程变更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3、复测确认数量中存在新单价的,按工程变更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4、材料预付款支付
  施工单位的材料预付款支付对象包括水泥、钢筋、沥青等,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进场,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可凭购货发票申报材料预付款,材料预付款申报额度为发票所列费用的70%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在中期支付报表中附材料购货发票复印件,由驻地办予以审核。相关的抽检资料按原材料资料归档,由总监办审查。
  5、路基土(石)方计量
  路基土(石)方计量与支付按照施工招标文件中项目技术规范专用本203、204子目相关规定执行。
  路基挖方、填方根据施工进度计量,路基基本完成后,只计批复总量的90%,其余的10%待路基边坡整修完成后予以计量。
  6、涵洞工程计量
  涵洞工程计量与支付按照施工招标文件中项目技术规范专用本419、420子目相关规定执行。
  7、灌注桩计量
  灌注桩灌注完成尚未进行检测,但其它指标合格的计50%,无破损检测报告完成且合格再计量剩余的50%。
  8、桥梁空心板、箱梁预制和安装的计量
  梁板预制完成且板张拉完毕后,经检查外观符合要求,按每片可计量完成数量的70%,其余的30%待梁、板安装就位并检查合格后计量支付。
  9、路面工程计量
  砂砾底基层、水泥稳定砂砾基层、沥青混凝土面层铺筑完成,待强度报告及其它检测报告合格,完成交验后计量。
  10、安全生产经费计量
  安全生产经费应专项专用,仅可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生产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审查表》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计量支付给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计量报表汇总量计入100章支付子目中。在《审查表》后须附每笔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发票和相应的财务凭证复印件,批量购买的安全生产材料和设备应有驻地办安全监理工程师的点收签认。
  11、变更工程量的计量
  对已批复的变更工程量进行计量时中期支付报表中要附批复文件复印件、批复变更费用计算表、变更令的复印件。
  12、计量资料装订
  计量资料的装订按《自治区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手册》4.4.5.2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13、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施工合同文件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计量的程序(见工程计量程序图)
  (1)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为计量准备的有关资料,发现问题或资料不全,应向承包人讲明情况退还给承包人,暂不进行计量,或计量后暂不支付。
  (3)计量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按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驻地处计量工程师具体负责,项目执行办计量工程师审核,其他专业工程师分别对分管工程进行计量审核。
  (4)计量必须有负责检查、复核的人员和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执行办主任等有关人员签认,以确保计量的准确性。
  (5)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的分项工程进行计量汇总后,按月报送有关资料,填写中间计量表。中间计量表应清楚真实地填写计量结果,并根据实际情况绘制计算草图,并由参加计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代表签认,交驻地处计量工程师审签。
  (6)经驻地处签认后,由项目执行办计量人员进行审定,最终由业主授权的执行办主任签认,计入中间支付证书。
  计量的时限:
  根据合同规定,应及时对质量合格的分项工程进行计量。对于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工程覆盖之前计量与复核。每月汇总一次,按时报送对应的工程统计报表,各合同段计量截止日期为每月20日,计量汇总表在业主规定的时间上报。

  二、监理费用支付程序周期及时限
  监理服务费用由正常监理服务、附加监理服务和额外服务三个方面的监理费用组成。
  1、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计量方法见监理费用的支付。
  2、附加监理服务和额外服务的费用:计算方法见附加监理服务和额外服务的支付。
  3、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已分摊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
  监理费用的计量支付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
  1、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费用:
  ⑴根据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采用总价平均,按月向监理支付监理服务费用。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按照新疆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将本项目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费用按6︰3︰1的比例拆分为人员费用、交通设施及维修使用费用、办公及生活设施费用三个部分,其中人员费用按1︰1的比例拆分为专监及以上资质监理人员费用和监理员、试验员费用两部分,按人月平均根据监理考勤据实支付,专监及以上资质监理人员费用计量总数不超过32人,监理员及试验员费用计量总数不超过64人。
  ⑵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依据考勤据实支付;驻地办于每月26日前将上月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总监办,总监办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并上报代建指挥部。
  ⑶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动员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总监办,经总监办审核后上报代建指挥部,代建指挥部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
  2、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费用:
  ⑴监理人依据合同条款第6.2.1项的约定,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具体支付办法另行通知。
  ⑵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额,扣减其他应由发包人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