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安全领域证照电子化,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4〕43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建主管部门在2024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地区政务服务系统改造、电子证照生成并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出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办理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31日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全面实行电子证照制度。 (一)各设区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审批部门要按照《一体化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C0392-2024)》(附件1)、《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归集共享 业务规程(试行)》(附件2),完成政务服务系统电子证照功能改造,满足数据归集赋码对接、电子证照生成、证照归集赋码对接、存量设备产权备案数据转换等技术支撑工作。新制发的电子证照需采用OFD格式文件为载体,加盖各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审批部门电子签章,并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已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在使用前需先注销再重新进行产权备案,逐步完成存量数据转换。 (二)各设区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审批部门要积极协调本地区数字办、政务服务中心、电子证照平台等部门做好电子证照数据推送和生成、电子印章部署和调用、预览水印加注、在线预览域名申请和应用、OFD证照文件预览转换服务、与住建部二维码赋码对接、与省厅中转服务接口的调试对接等工作衔接。按照《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证照数据交换接口规范》(附件3),各设区市电子证照通过省级中转服务接口对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三)各设区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审批部门在电子证照业务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对接共享,减少企业二次录入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一)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实现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和信息跨地区互联互通互认,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和二维码扫码验证服务。 (二)全面开展电子证照后,审批部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对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应及时换发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正在使用的除外)。 (三)请各设区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审批部门于11月25日前上报本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技术支持人员名单(附件4)。 1.《一体化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C0392-2024)》 2.《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行)》 3.《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证照数据交换接口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