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基础开挖开始之前通知监理工程师,以便检查、测量基础平面位置和现有地面标高。在未完成检查测量及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不得开挖。为便于开挖后的检查校核,基础轴线控制桩应延长至基坑外加以固定。
(2)根据测量组放出的开挖线,清除施工区域内的树木、草皮、树根等杂物、障碍物,然后用挖机开挖基础土石方,对于大的孤石和坚硬岩层采用人工打眼放炮,挖机配合清渣的方法进行施工,开挖过程中密切关注边坡稳定性,如发现坑边缘顶面土有裂纹情况出现,应及时予以可靠的支撑,并使监理工程师认可。在距设计基础标高20cm左右时改用人工开挖清基。
(3)所有从挖方中挖出的材料,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适用,可用作回填或铺筑路堤或按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方法处理。
(4)基础挖方应始终保持良好地排水,在挖方的整个施工期间都不致遭受水的危害。
(5)基坑开挖至图纸规定基底标高后,如发现基底承载力达不到图纸规定的承载力要求时,根据实际钻探(或挖探)及土壤实验资料提出地基处理的方案,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处理。在开挖的基坑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不得浇筑混凝土或砌筑圬工。
(6)基坑开挖完毕;报请监理工程师到现场监督检验,将检验情况填写地基检验表,报请监理工程师复验批准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