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规定的各项工程开工前的合理时间内,业主应将合同段全部工程或部分施工段的工程场地移交给承包商使用。监理工程师应督促业主履行这一职责:
a、对业主无法一次给出合同段的施工现场占有权和出入权时,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作出工程场地占用计划(附图),并把占地计划提供给业主,以便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场地的准备;
b、对业主难以按工程进度计划及场地占用计划提供工程场地的段落,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协商,对施工段落的顺序作出合理调整;
c、工程场地交接应在工程现场进行,并履行必要的文字手续,各有关单位的代表应在交接文件上签字;
d、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占用的场地埋置永久的界桩,并对场地进行看管。
3、审查承包商组织机构、人员、工程管理体系:
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业主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国家及河南省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核对承包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若有偏离,应督促承包商及时纠正。
4、审察承包商工程材料:
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业主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对承包商的工程材料的来源、材质、工地抽样试验等进行严格的审查。若有不符,按规定指令承包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