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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涵工程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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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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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路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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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涵工程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保证行车、生产安全组织措施
   为确保营业线行车绝对安全和既有设备、人身安全,制订如下施工安全措施:
⑴、项目经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全面负责。以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确保公路行车安全和施工生产安全。
⑵、施工前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和施工安全技术教育。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法令,使员工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
⑶、要求所有员工必须熟悉和掌握TBJ406-87《铁路信号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12-87《铁路行车线上施工技术安全规则》等有关安全规定。
⑷、严格执行现行施工安全规则、路局施工安全规定和项目施工安全措施。开工前必须同工务、电务、水电、高管局等有关部门签订施工配合协议。
⑸、保证行车安全,公路营业线施工作业时必须设专人防护,凡影响行车和使用中的设备,必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进行登记,经高管局领导签认同意后,在维修人员配合下,方可进行施工。3、保证营业线施工安全的措施
⑴、运输安全措施
   制定的施工方案以保证公路运输安全为前提,针对各工序实际情况和影响行车不同因素制定安全作业措施。
  ①、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②、严格执行公路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要点、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千方百计减少对行车的影响,确保行车安全。
  ③、施工前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主动与运营部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作好行车施工安全的防范工作。
  ④、施工期间设专职安全员,并负责办理与施工有关的各项事宜并保持与施工现场的随时联系。
  ⑤、在公路营业线上施工,若需要在封闭点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向运输部门办理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封闭时间。施工完毕后,经检查确认无误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⑥、在妨碍和危及行车安全地段,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派专职安全员防护,确保行车安全及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