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湖北省高速公路和纳入高速公路管理范畴的长江公路大桥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桥梁安全和公路畅通。
第四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