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区所有公路的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全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部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自治区公路局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业务管理工作。
各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各盟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县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县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由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