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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涵施工技术交底1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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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方式:资料共享
  • 发布时间:201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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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路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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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涵施工技术交底16p
桥涵及其他构筑物基础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险因素:
1、未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地下设施未调查、探查、探挖或未提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派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即动工开挖;地面设施未查清楚用途,在用情况即拆除;拆除既有挡护构筑物未制定拆除施工专项技术方案或方案不当,未按方案实施;临近架空电力线杆、塔架开挖深基坑未采用加固措施或未制定、执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临近电力明线动用挖掘机、吊车等机械作业未加绝缘防护或作业时未专人指挥、监护。
2、基坑或承台开挖基坑周边未设置防护栏杆、基坑边坡不稳定、基坑顶周边压载未控制。在河道施工,河道渗水、地下水未降低。地表水未截流或导流。有水河道开挖基坑未制定围堰设置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3、靠近既有线的基坑未制定和进行线路架空或加固;影响线路安全施工未登记。基坑附近铁路行车设施未标识或防护。
4、挖孔桩基础,挖孔未制定、执行护壁专项施工方案;挖孔虽有护壁但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挖孔桩孔口无防护雨水和截流地表水措施;无防止物体落孔措施;孔内无供作业人员躲避的防护棚;孔上作业人数过多,场面混乱或孔上孔内作业人员关系不融洽;挖孔桩挖孔作业未采取送风入底措施;孔内爆破后未送风即下人;挖孔间歇时间后,未先送风,人员即下孔。
5、钻孔桩基础施工,未考虑列车震动影响而加大护壁泥浆比重;泥浆池距路基坡脚过近浸泡路基;使用吊车移动钻机、安装导管等作业时,站位或摆臂侵限。
6、打入桩时引起线路变形或打桩遇来车时未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