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统一京沪高速铁路的桥涵施工标准,保证桥涵工程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规)。
1.0.2 本暂规适用于京沪高速铁路桥涵工程的施工。
1.0.3 本暂规主要编写依据如下:
1 《京沪高速铁路设计暂行规定》(修订版);
2 《京沪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
3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10203-2003)。
1.0.4 桥涵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和节约土地,要加强对农田水利、文物和风景区的保护。
1.0.5 桥涵施工中,应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检测方法。当采用未列入本“暂规”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检测方法时,必须制订不低于本暂规水平的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施工中应认真做好原始记录、积累资料,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桥涵施工技术水平。
1.0.6 桥涵施工中采用的大型机械、工程材料、试验和检测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 高速铁路跨线工程施工时,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施工与运输的相互干扰,确保行车安全。
1.0.8 桥涵工程施工中除应按本暂规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