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
1、带肋钢筋应符合《钢筋砼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的规定,光圆钢筋应符合《钢筋砼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的规定。
2、钢筋笼或钢筋骨架中的钢板及其他项目所用的结构钢材,应符合《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T700-1988)的Q235钢的性能要求,结构钢材应和钢筋一样进行检验。
3、 除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外,施工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拟用于工程的每批钢筋的一式三份工厂试验报告,工厂试验报告应向具有法律资格且能制约制造商的保证人签字,且提供以下资料:
a、轧制钢筋的生产方法;
b、每炉或每批钢筋的鉴定(包括拉力试验、弯曲试验结果);
c、每炉或每批钢筋的物理化学性能。
4、 在检验以前,每批钢筋应具有易识别的标签,标签上标明制造商试验号及标签,或者其他识别该批钢筋。
二、试样及试验
1、 钢筋应按《公路工程金属试验规则》(JTJ055-83)或相应国标有关规定进行屈服点抗拉强度、延伸量和冷弯试验,或经监理工程师批准,采用相应的国际上采用的标准。
2、 钢筋必须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分批验收、分批堆存,且应立牌便于识别。
3、 所有钢筋的试验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试验室进行。
4、 提供钢筋时应有工厂质量书(或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于工程中,当钢筋直径超过12mm时,应进行机械性能及可焊性性能试验。
5、 进场后的钢筋每批(同品种、同等级、同一截面尺寸、同炉号、同厂家生产的每60t为一批)各截取一组试样,每组三个试件,一个试件用于拉力试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及延伸率);一个试件用于冷弯试验;一个试件用于可焊性试验。
6、 如果有一个试验失败或不符合要求,另取两个试件再作试验,如果两个试件中有一个试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该批钢筋不得接收,或根据试验结果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决定降低级别用于非承重的结构。
三、贮存、加工与安装
1、 保护及贮存
a、钢筋贮存与地面以上0.5m的平台、垫木或其他支承上,并应使其不受机械损伤及由于暴露于大气而产生锈蚀和表面破损。
b、当安装于工程时,钢筋应无灰尘、有害的锈蚀、松散锈皮、油漆、油脂、油或其他杂质。
c、钢筋应无有害的缺陷,例如裂纹及玻璃层。
2、 钢筋整直
盘筋和弯曲的钢筋,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2%;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3、 钢筋的截断及弯曲:
a、钢筋应按图纸所示的形状进行弯曲,除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者外,所有钢筋均应冷弯,部分埋置于砼内的钢筋,不得就地弯曲。
b、箍筋的端部应按图纸所示的规定设弯钩,并符合《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规定,弯钩直线段长度一般结构不宜小于5d,抗震结构不应小于10d(d为钢筋直径)。
4、 安设、支承及固定钢筋
a、所有钢筋应准确安设,当浇砼时,用支承将钢筋牢固地固定,钢筋应可靠地系紧在一起,不允许在浇注砼时安设或插入钢筋。
b、设钢筋的垫块间距在纵横向均不得大于1.2m,桥面砼的钢筋安设按照图纸所示,在竖向不应有大于±5mm的偏差。
c、任何构件内的钢筋,在浇注砼以前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浇筑的砼将不予验收。
d、钢盘网片间或钢筋网格间,应相互搭接使能保持强度均匀,且应在端部及边缘牢固地联接,其边缘搭接长度应不小于一个网眼。
e、安装在预制构件上的吊环钢筋,只允许采用未经冷拉的Ⅰ级热轧钢筋。
5、 钢筋的代用
a、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屈服强度高的钢筋可以代替屈服强度低的钢筋,但代用钢筋总面积和总周长均不得小于原图所用钢筋。
b、除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以多种直径的钢筋代替原有同一直径的钢筋。
c、光圆钢筋不得代替带肋钢筋。
d、代用钢筋层数不得多于原图纸规定钢筋的层数。
四、钢筋接头
1、 一般要求
a、受力钢筋的连接仅允许按图纸或按批准的加工图规定设置。
b、施工人如不按上述连接钢筋,应在安设钢筋以前提交标明每个接头位置的专用图纸,请监理工程师批准。
c、钢筋连接点不应设于最大应力处,并应使接头交错排列。
检验数量:同级别、同规格、同接头形式和同一焊工完成的每200个接头为一批,不足200个也按一批计。
2、 焊接接头
a、热扎钢筋应采用电弧焊,所有焊工应在开始工作之前经考核和试焊,合格后持证上岗,焊接工艺参数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每个焊点应经合格的检查人员彻底检查。
b、在不利于焊接的气候条件,施焊场地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钢筋在焊接前应预热,当温度低于-20℃时,不得进行电焊。
c、钢筋与钢板连接,应按电弧焊的规定焊接。
d、采用电弧焊焊接热轧钢筋:
Ⅰ、焊缝长度、宽度、厚度应符合图纸规定,如图纸无规定,可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两预制构件中的连接,如采取保证质量措施,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电弧焊接头与钢筋弯曲处的距离不应小于10d。
Ⅱ、用于电弧焊的焊条应符合《碳钢焊条》(GB/T5117-1995)及《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1995)的规定。
Ⅲ、如钢筋、级别、牌号、直径和焊条型号有变动,或焊工有变换,应对建立的焊接参数进行校核,其方法是取两根受拉钢筋试样进行抗拉试验,当试验的焊接抗拉强度大于或与于被焊接钢筋的抗拉强度时,焊接才允许进行。
3、 绑扎搭接接头
a、绑扎搭接,除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当无焊接及机械接头条件时,且钢筋直径≤25毫米)外,一般不宜采用,绑扎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有关规定,在受拉区光圆钢筋绑扎接头末端应设180°弯钩,带肋钢筋绑扎接头末端可不设弯钩,但搭接长度要增加20%。
b 、在受压区,对于直径为12毫米及以下的光圆钢筋,以及轴心受压构件内的任何直径的纵向钢筋,均不需设弯钩,但接头的搭接长度均不得小于30d。
c、搭接部分应在三处绑扎,即中点及两端,所用直径0.7-1.6mm的软退火铁丝。
d、除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外,在构件任一有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区段内,搭接接头的钢筋面积,在受拉区不得超过其总面积的25%,在受压区不得超过其总面积的50%,上述区段不小于35d,且不小于500 mm,在同一根钢筋上应尽量少设接头,受力钢筋绑扎接头应设置在内力较小处,并错开布置,两接头间距离不小于1.3倍搭接长度,如因空间限制,不能按上述要求办理,施工人可另拟钢筋搭接长度方案,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
e、钢筋搭接点至钢筋弯曲起始点的距离应不小于1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