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所用的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材料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基坑放线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并填写记录;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②砌体的转角处与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不能同时砌筑时,应留槎、接槎;4、墙上预留临时施工洞口的净宽度不应大于1m。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5、施工过程中的墙体超过2m高,应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防止大风侵袭;6、在潮湿或有化学侵蚀介质的环境条件下,砌体中的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7、排水设计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