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通立交的设置条件:
高速公路间、或高速公路与具有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间、或具有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间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应作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设计。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间及其与其他公路相交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可作为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设计。
高速公路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规定如下:
1 大城市、重要工业园区附近的平均间距宜为5~10km;其他地区宜为15~25km;
2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4km;
3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宜大于30km;超过时,应在合适位置设置与主线立体分离的“U 形转弯”设施。在人烟稀少地区,此间距可适当增大。U形转弯设施应尽量利用主线桥孔和服务设施等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