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
(1)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上报指挥部及工区领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四小时内把事故经过逐级上报。
(2)如情况紧急或特殊施工点可直接向公司汇报,以便及时落实抢救措施,同时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查明事故的责任人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并进行处罚。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