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撰写应该在开题报告通过之后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题时间。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在入学学习满一年,修满课程学分后,有资格申请开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入学满一年半,修满课程学分后,有资格申请开题。

  二、关于论文题目。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该在刑事法的领域内,或者与刑事法有交叉的领域内选择,与刑事法无关的研究题目,不能选为学博士论文题目。论文的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也可以是研究报告或者其他的形式。无论何种形式的论文,均要求有较高学术价值。

  三、资料要求。了解理论界的研究现状,是对某问题进行研究的前提。因此,对某具体问题作为论文题目必须有资料支撑。对所选题目近10年的研究资料,包括论文(在杂志上发表的论文与在论文集中收录的论文)、著作(专著与著作中涉及到所选题目内容的著作)应收集得比较齐全,并提出资料目录;对国外的研究现状要有大致的了解,并有一定数量的国外相关资料作为论文的资料支撑。

  收集资料之后,要求对资料进行梳理,在充分了解资料的基础上,作出不少于三万字的资料综述(资料目录字数不能计算在开题报告的字数中)。

  四、开题报告对研究内容的要求。开题报告应当提出论文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创新观点或者独到论证,其观点与论证应当具有国内在该问题上的领先水平,并对国外相关问题的研究有相当了解,至少对一个国家的与论题相关的研究有系统的了解与研究(专门研究我国的实证问题之论文除外,但需要有充分的实证统计数据设计,并在答辩时验证)。同时对论文的基本框架有合理设计。无论是结合司法实务研究理论,还是专门研究理论,都要求既上得去(有理论深度)又下得来(与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联系起来,而不是虚无缥缈)的研究,纯粹的基础理论研究除外。

  五、开题报告应在指导教师同意的前提下提出。开题报告的做成过程中,作者应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沟通,开题报告的做成应该得到指导教师的同意,否则不能参加开题。学生至少在开题之前的一个月将开题报告的初稿交指导教师审阅,否则指导教师可以拒绝同意开题。

  六、开题报告通过之后,如果因特殊理由需要更换论文题目,须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后,重新开题(如只是内容的部分调整经指导教师同意即可),未经重新开题的,不能申请答辩。

  七、每年原则上进行两次开题,论文答辩申请至少在开题报告通过一年半后提出(改变论文题目的以改换后的开题通过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即开题报告通过后距离答辩满三个学期的,可以申请答辩。

  每次论文开题后将开题情况记录在案,并由参加开题的教师签字。申请答辩时要求查阅开题记录。

  本规定从2007级开始实施。2007级之前尚未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依照以前的开题规则申请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