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1.1 本细则依据设计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行有关规范及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文件等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除工程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外)。
1.3 用于施测的起算数据、技术设计书和观测大纲等关键性文件均须事先报经监理人批准。
第二节 施工过程监理
2.1 承包人应在施测前14天将有关反映其施测能力、水平和施测进度安排的报告一式四份报送监理人审核,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 施测项目概述;
⑵ 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
⑶ 观测仪器、设备设置(含计算机和仪器检验设备等等);
⑷ 测量专业人员设置;
⑸ 施测进度计划;
⑹ 测点埋设保护措施;
⑺ 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以上报告须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署后递交。监理人审阅后提出书面审批意见,原件不退回。监理人的审核意见为“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按意见修改后重新报送”。
2.2 施工区范围内有关控制点的基准数据由勘测设计单位通过发包人或监理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7天向承包人(施测单位)提供,以作为承包人施测工作的基础。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测验算。如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量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由监理工程师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2.3 基本控制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⑴ 平面、高程控制网设计:
① 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略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② 设计书(含标石类型、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
⑵ 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观测大纲:
① 控制网点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点之记。
② 观测大纲(含观测时各种限差标准)。
③ 仪器检验资料。
④ 外业观测资料检验计算成果观测。
⑶ 内业计算和成果验收:
① 内业成果计算资料。
② 成果表(含坐标系统、投影面和高程系统)。
③ 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⑷ 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包括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2.5 放样测量各阶段一般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数据及资料。
报告内容包括:
⑴ 放样数据、放样略图。
⑵ 放样方法、程序及点位精度估算。
⑶ 放样计算资料。
⑷ 建设监理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6 断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⑴ 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点测量方法。
⑵ 断面施测记录、计算和断面点成果表。
⑶ 各种断面图及编号。
⑷ 建设监理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7 收方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⑴ 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或其它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确认的资料或收方测量资料。
⑵ 工程量计算资料。
⑶ 建设监理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8 局部地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⑴ 测图控制、地形图测绘:
① 基本控制、图根控制测量设计。
② 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③ 图根点平面坐标和高程的测定方法、坐标及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成果表及展点图。
④ 地形图比例尺、等高距、图式。
⑤ 测点计算资料、地形原图、索引图。
⑥ 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⑵ 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9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执行标准对其业已完成的测量成果进行质量评定,并报送监理工程师确认。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测量产品,承包人应及时安排予以复测,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10 以上测量成果资料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检查签署后递交监理人。监理人审阅后将限时退回原承包人,并就工序管理中的关键点签发审查意见以便下道工序的顺利进行。
2.11 如果承包人拥有某种新仪器设备或掌握某种新技术方法,相应地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行规范尚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则该技术要求须事先报送监理人批准。
2.12 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人报送以上报告资料,因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包人在限时内未收到监理人退回的审查意见,可视为已通过审阅。
2.13 所有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都应事先报监理人检查。但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的审批决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施测成果与精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