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应在2个月内组织完工验收。
3.2 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建。
2、泄洪设施运行正常,有关观测设备已安装,具备恢复正常运行条件。
3、完工验收有关工作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已准备就绪。
3.3 完工验收由水库主管单位主持,验收小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3.4 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审查有关报告,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和工程质量,初评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工程恢复蓄水运行。
3.5 完工验收成果是“完工验收工作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B。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
3.6完工验收有关工作报告可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联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