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适应我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村镇供水厂(站)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和饮水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0.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乡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通过不断探索、改革与实践,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1.0.3 本规程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集中供水且日供水规模在500 m3以上的供水厂(站)的运行管理。日供水规模在500m3以下的供水厂(站)参照本规程执行。
1.0.4 本规程将供水厂(站)的运行管理职责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计量监测和安装维修(不含工程大修)以及辅助等管理类别。党群机构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1.0.5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投资来源、工程规模等因素,明晰相应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建立职能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级政府组成部门负责管理。
1.0.6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同时也可以探索农村供水财政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