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是根据《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确定,其中有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