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
第三条 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 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