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为规范我市震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结合××市水库特点,在保证验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受“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座震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
1.3 震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性质的分部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政府验收性质的竣工验收。
1.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检查工程是否具备恢复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检查工程投资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及时移交工程。
1.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文件、调整概算文件;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法人验收还应依据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