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中心及监理人员了解和掌握的有关发包人的情报资料,必须为发包人保守秘密,不得有丝毫的泄漏。
(2)当监理中心及监理人员认为自己正确的判断或决定被发包人否决时,应阐述自己的观点,并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可能给发包人一方带来的不良后果。
(3)当发现自己处理问题有错误时,应当向发包人及时承认错误并提出改进意见。
(4)对本机构的介绍应实事求是,不向发包人隐瞒本机构的人员状况和过去的业绩,以及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因素。
(5)监理中心及监理人员不得经营或参与经营承包人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或经营销售业务等有关活动。
(6)监理中心及人员不能用谎言欺骗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伤害、诽谤他人名誉,借以抬高自己的地位。
5.1.3 监理工作依据
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如下:
(1)本工程监理合同;
(2)监理范围内的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和补充通知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技术要求等;
(3)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及监理范围内的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等;
(4)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5)实施过程中监理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相关文件、信函;
(6)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纪要、决议等。
(7)发包人有关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