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测量放样
3.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应报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执行。
3.1.2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做好测量工作。施工中的测量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清基工作区域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清理的工作面。
(2)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量清理工作面面积的控制网点资料。
(3)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1.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测量工作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2 基础清理
3.2.1 基础清理工作应遵循先坡顶后坡面、自上而下的原则,当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人批准。
3.2.2 进行基础清理时,应将清基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物全部拆除。对跨鱼塘的路堤的填筑,应对其清理干净后,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完成方可进行填筑。
3.2.3 清基过程中,可将可用之物按不同用途分别堆置适当位置,严禁将清理出的草坪翻面堆放在清基范围之内,以免造成质量事故。清基开挖、清除的弃土、杂物、废渣等,应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
3.2.4 当基础清理过程中发现裂缝、滑动面等地质缺陷时,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1)作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向监理人报告。
(2)检索和收集汛期险情资料,并与现场情况进行对照,尽可能查出该部位事故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经过,了解当时处理险情时所采用的办法,查明汛期临时处理时填筑和灌注的材料。
(3)会同发包人、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3.2.5 清基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排水工作,保证清基工作面上无积水;并要求做好水井和泉眼的堵塞工作。
3.2.6 基础清理的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一般粘性土及湿陷性黄土岸坡清理,坡度建议不陡于1:1.5,坡面清除后,其物理学性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3.2.7 基础清理工作面的范围,一般要求应大于设计清基边线30~50cm。基础清理的深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基础清理的深度。
3.2.8 清理过程中堤身上的淋沟、冲沟及坑洞等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延伸较深的堤身缺陷应及时进行回填。
3.2.9 对淤泥、均匀中细砂、砂砾、湿陷性黄土及节理裂隙发育透水性较大的基础,其处理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
3.2.10 清理过程中揭露出的裂缝等地质缺陷以及堤身上出现的滑坡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汇报,并有责任会同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3.2.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1)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碴、弃碴。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6)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