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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的实施细则2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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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方式:资料共享
  • 发布时间:201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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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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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的实施细则29p
工程资料的定义:通常情况下,工程资料应包含基建文件或前期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等四部分。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基建文件或前期文件的形成与收集、整理、编制工作由公司或京投公司承担,不需向地铁运营管理商移交,其编制要求另行规定。本文件中提及的“各参建单位应移交建设单位的工程资料”仅指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部分。
按照公司和各参建单位(即: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及(或)供货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和工程资料分级管理的要求,各参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统一移交4套完整工程资料存档。4套工程资料的组卷内容和编制工作应该完全一致。
除本节第(四)条所述内容外,原则上,首先应保证向京投公司移交一套完整工程资料的原件;其次,应分别向公司和运营管理商移交1套工程资料的原件(注:其中,外来物资资料在原件份数不够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清晰完整的复印件);并同时向运营商移交1套工程资料的复印件。
为保证地铁运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系统设备工程资料(如:通信、信号、AFC、安全门等工程)的随机文件及系统安装盘等原件,应统一移交运营商存档,此部分资料不需移交公司和京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