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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防渗改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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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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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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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防渗改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8p
2.1各承包商应在施工放样七天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1)校验渠道及渠系建筑物中心线、沿渠水准高程、实测渠道断面的所有技术资料。
(2)测量平面控制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
(3)沿渠冲沟及地形复杂部位加密测量技术资料、成果表。
2.2各承包商应在施工放样前10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

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监理部批准。
(1)开挖场地周围平面及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计算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仪器配置及检验和校正情况。
(7)质量控制及验收措施。
2.3施工过程中,各承包商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填筑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工程量(包括土方)的测量资料。
(4)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2.4施工过程中各承包商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理施工。
(3)不按规定沿线、场区进行用料堆存。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5)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经济处罚、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