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1部分:土石方工程》(SL/T 631.1—2025)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要求
3.1.1  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3.1.2  单元工程划分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完成,并根据工程性质和部位确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3.1.3  单元工程按工序划分情况,分为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和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
1  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应先进行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在工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  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单元工程中所包含的检验项目经施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1.4  检验项目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项目的检验应按均匀分布、具有代表性及有利于质量控制的原则布点。检验方法和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3.1.5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并做好过程质量控制、检查和检验记录,作为验收备查资料。
3.1.6  监理单位应采取旁站、现场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验等形式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做好过程质量控制、检查、检验记录,作为验收备查资料。
3.1.7  建设单位应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并督促相关参建单位按本标准的规定做好施工质量的控制、检验和验收工作。
3.1.8  建设单位可建立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化工具,进行质量数据采集、传输、存储、防护和处理,实现质量过程动态管控和质量验收信息化。
3.1.9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等,应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照片、音视频文件应准确反映质量状况,同时记载拍摄时间、地点和对应的单元工程等信息。记录资料的载体及相关信息、内容格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档案资料的相关规定。
3.1.10  用于质量检验的各类设备、仪器和计量器具的量程、精度等指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3.1.11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表和验收表(见附录A)经签字、复印后盖章,建设单位保存1份,其他参加验收的单位各保存1份。
2  采用施工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的,验收后根据需要打印输出保存。电子文件应采用电子签名。
3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表和验收表的文档规格宜采用A4(210mm×297mm)。
3.1.12  未实行建设监理制的建设工程,本标准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3.1.13  本标准中未涉及的施工内容,其质量验收标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制订。
3.2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
3.2.1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工序中所有施工内容已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2  检查发现的与该工序有关的质量问题已经处理。
3  工序中所包含的检验项目经施工单位检验合格,工序施工质量自检合格。
3.2.2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施工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工序按本标准及时进行检验,并填写工序施工质量检验表(见附录A表A.0.1-1),质量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
2  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4h内组织验收,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在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表(见附录A表A.0.1-2)中填写检验记录和检验结论,签署验收意见。
3  检验项目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3.2.3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资料:
1  工序施工质量检验表及备查资料。
2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表及备查资料。
3.2.4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项目中主控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一般项目中逐项应有80%及以上的检验点符合本标准要求,且不符合点不应集中。
2  各项验收资料符合本标准要求。
3.2.5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重新申请验收。
3.3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3.1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单元工程中所含工序(或施工内容)已完成,施工现场具备验收的条件。
2  检查发现的与该单元有关的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成或有明确结论。
3  单元工程中所含工序(或检验项目)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3.3.2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施工单位对已经完成施工的单元工程,按下列要求申请验收:
1)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在完成全部工序验收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
2)不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施工单位填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表(见附录A表A.0.2-1),质量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
2  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8h内组织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见附录A表A.0.1-3)中填写工序的验收结论,签署验收意见。
2) 不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按3.2.2条2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检验,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见附录A表A.0.2-2)中填写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和检验结论,签署验收意见。
3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还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签证,填写质量验收签证表(见附录A表A.0.3)。
3.3.3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资料:
1  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包括:
1)工序施工质量检验表及备查资料。
2)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表及备查资料。
3)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及备查资料。
2  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包括:
1)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表及备查资料。
2)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及备查资料。
3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还应有施工质量验收签证表。
3.3.4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所含工序验收全部合格。
2  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检验项目质量符合3.2.4条1款要求。
3  各项验收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3.3.5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监理单位或联合验收小组应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签署“不合格”结论,并提出处理要求。处理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应验收通过。
3  处理后的单元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未达到设计要求时,经原设计单位复核,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建筑物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缺陷的,经建设、设计及监理等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可通过验收,但均应按附录B进行质量缺陷备案,并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的验收意见中载明缺陷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