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公安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滨州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建房字〔2025〕3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乡水务局、国资委、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公积金管理部、信息通信发展办事处,各市属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滨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公安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滨州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升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且地上主体结构4层(含4层)以上未设电梯的多户业主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经济适用、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公平合理、自主实施、依法合规、政府指导、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等工作,做好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的增设电梯工程土建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增设电梯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增设电梯职责范围内审批事项办理,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增设电梯“一件事”线上线下办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增设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日常使用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乡水务、国资委、消防救援、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通信办公室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组织协调、宣传引导、民主协商、矛盾化解、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增设电梯工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增设电梯外观、材质等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非必要使用空间、超必要交通所需空间或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以单元为单位组织实施,一个单元只允许增设一部电梯。增设电梯应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增设电梯在表决前应当通知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增设电梯单元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可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合法证明;

(三)增设电梯单元所属楼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结构安全;

(四)增设电梯单元所属楼房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增设电梯其他相关条件。

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第七条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业主根据楼层、面积等因素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筹集、分别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

电梯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在资金分摊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业主可依据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财政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予以适当补助。市主城区(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每部电梯财政补助不高于10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其他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由县(市、区)自行制定,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列入当年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增设电梯,可按照政策要求,纳入上级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统筹考虑。

  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发放,增设电梯项目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增设电梯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程序发放。

  第九条 既有多层住宅单元同意增设电梯全体业主为增设电梯事项的建设主体,可自行申请或书面委托业主代表、房屋原产权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人、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等作为增设电梯事项项目申请人。

  项目申请人负责组织协调、方案确定、项目申报、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第十条 增设电梯应当就增设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书面意见。在业主自主协商和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协商的基础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参与,搭建协商平台进行民主协商、议事听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妥善解决问题矛盾。

第十一条 既有多层住宅同意增设电梯的单元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二)增设电梯工程预算及建设费用分摊筹集方案;

(三)增设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的电梯维保方式;

(四)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

(五)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六)对相关业主进行补助的资金筹集和补助方案;

(七)其他应达成书面协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应将同意增设电梯业主书面意见协议书、相关费用分摊方案、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予以初步确认。对补助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或业主间矛盾突出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导项目申请人暂缓方案设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由项目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建筑物原始勘察报告(无原有工程勘察报告的,需提供增设电梯范围内的勘察报告)、既有房屋安全评价、增设电梯影响评价的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将同意增设电梯业主意见协议书、总平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和公示说明等在拟增设电梯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申请人应向异议人解释说明,并根据反馈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设计方案优化,以减少对相关业主的不利影响。

公示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应当将增设电梯协议书、公示证明材料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确认后,持有关资料申报办理增设电梯相关手续。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留存增设电梯协议书、公示证明材料等资料。

第十五条 选择线下方式申报办理的,项目申请人应持增设电梯有关资料到属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申报办理;项目申请人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线上方式申报办理。

第十六条  通过线下方式申报办理的,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应在接收增设电梯有关材料后,将材料同步推送属地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并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向政务服务中心回复办理意见。通过线上方式申报办理的,属地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系统流转、信息推送等方式依据职责回复办理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若设计方案涉及较大的调整,应将调整后的设计方案重新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并按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第十九条 建设主体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和安装等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施工现场应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明显的工程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安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开竣工日期等。

第二十条 增设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单位应简化手续,提供便利,优惠收取有关费用,优先实施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配套工作。相关改造费用由出资增设电梯业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装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安装单位应在施工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安装等单位对增设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增设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项目申请人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增设电梯项目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项目申请人应当将竣工及使用登记资料交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归集,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每半年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报。

第二十五条 既有多层住宅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应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导致增设电梯的单元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承接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无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无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第二十七条 鼓励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人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型商业模式,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开展。鼓励通过购买电梯使用安全保险、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护管理等形式,形成专业长效管理机制。鼓励业主意愿强烈、有负担能力的住宅小区集中成片增设电梯。鼓励安装电动自行车进电梯智能阻止系统。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相关程序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等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破坏施工致使其他业主受到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增设电梯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各有关部门依据履行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4日。

 

附件:1.滨州市主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指导导则

          2.滨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流程图

 

附件1

 

滨州市主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指导导则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主城区(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理流程,方便增设电梯申请人业务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滨州市主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指导导则》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一、业主协商和达成协议

(一)多方组织协商。由既有多层住宅同意增设电梯的单元业主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发起,社区居民委员会、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人、电梯安装企业等派员参加,充分征求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达成增设电梯一致意向,并签订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参考附件1.1)。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在表决前应当通知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对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对存在不同意见的业主,可通过业主之间协商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多方组织协商等方式,推动业主妥善解决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明确办理主体。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增设电梯事项的建设主体,可推举1至2名业主代表,也可委托具有建筑设计、施工或安装资质的企业、房屋原产权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人、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等作为项目申请人,双方签订授权委托书(参考附件1.2),委托项目申请人办理增设电梯事项有关手续。

(三)报告确认。项目申请人应将同意增设电梯业主书面意见协议书、相关费用分摊方案、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予以初步确认。

对补助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或业主间矛盾突出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导项目申请人暂缓方案设计及公示,并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化解。

二、方案设计和公示

(一)委托设计。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具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设计方案,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效果图等(总平面图中应明确增设电梯工程与相邻建筑的总体关系,效果图中应明确增设电梯及主体建筑的色彩与风格并协调一致)。

增设电梯设计方案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非必要使用空间、超必要交通所需空间或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设计单位应核实增设电梯是否位于合法用地界址范围内,并对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同步出具满足《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附属建筑工程技术标准》(DB37/T5156—2020)场地设计、建筑安全、消防通道及疏散救援条件、空间占用等方面的书面承诺。

(二)资料公示。项目申请人应将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初步确认的相关资料在拟增设电梯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1.公示内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效果图等)及公示说明(参考附件1.3)等。

2.公示地点:公示内容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

3.异议处置: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项目申请人向异议人解释答疑,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纳入设计方案,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对周边相邻业主的不利影响。

(三)公示后确认。资料公示期结束后,相关异议已妥善解决或无任何异议的,项目申请人持增设电梯协议书、公示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确认。

三、申报办理

(一)线下办理。项目申请人到属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一件事”申请表(附件1.4)及相关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后向属地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推送材料,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向政务服务中心回复办理意见。

(二)线上办理。项目申请人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网滨州站“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在线填写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一件事”申请表,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属地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系统流转、信息推送等方式获取有关材料,并依据职责回复办理意见。

上述办理方式仅适用于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增设电梯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的增设电梯工程应按照建筑工程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办理。

四、增设电梯工程管理及事项办理

(一)增设电梯规划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按照《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0﹞24号)要求,增设电梯项目依据承诺豁免设计方案审查,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要求,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增设电梯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除此之外的增设电梯工程,需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服务窗口应当对符合豁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办理情况的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

(二)施工图审查

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1.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施工图:

(1)施工图中应清晰表现与增设电梯相关的既有房屋内容;

(2)施工图中应明确说明既有房屋自身的安全性;

(3)施工图中应明确说明增设电梯是否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增设电梯对既有房屋及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包括但不仅限于改动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图中应包含相应设计内容。

2.建筑物原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无原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需提供增设电梯范围内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时,项目申请人、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应会商解决。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将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信息告知属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指导项目申请人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增设电梯工程,应将以下资料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施工方案;

2.经图审机构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和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计算资料; 

3.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以上备案资料推送至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的增设电梯工程应当按建筑工程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四)施工安装管理

建设主体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和安装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增设电梯施工现场应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明显的工程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安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开竣工日期等,主动加强信息公开和问题、投诉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增设电梯工程业务指导,以及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的增设电梯工程土建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做好增设电梯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用地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增设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日常使用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增设电梯工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专营管线移位改造

对于涉及到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专营管线及配套设施移位改造的增设电梯工程,专营管线及配套设施由相关专营单位运营管理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增设电梯工程方案设计前联系相关专营单位。各专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踏勘,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科学编制移位改造计划,优惠收取有关费用,做好各类管线移位改造施工协同,有效提高工程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减少居民负担。

专营管线及配套设施不属于相关专营单位运营管理的,由项目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实施移位改造工程。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六)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电梯安装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电梯安装企业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书;

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3.特种设备安装企业营业执照。

(七)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检验

增设电梯施工安装完成后,项目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具有电梯监督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八)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电梯投用前,建设主体应当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并签订维保合同。

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电梯投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电梯使用登记,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将该资料存入档案。

项目申请人应准备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逐台/套填写);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电梯制造单位的安装授权委托书(需明确校验调试单位)。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由使用人签名。

(九)档案归集

增设电梯项目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项目申请人应当将竣工及使用登记资料交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归集,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每半年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报,并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归档保存。

五、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使用

符合以上要求增设的电梯,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日期在《滨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有效期内,可享受规定额度财政补助资金。

增设电梯项目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由项目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范围、流程等事宜由属地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六、住房公积金申请使用

按照上述要求增设电梯且符合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业主,可在电梯使用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费用(扣除补助后)。提取流程、提取材料及办理时限等按照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有关政策执行。

群众在增设电梯具体事项办理中的问询和质疑由各部门、单位依据职责负责解释和答复。

 

附件:1.1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参考文本)

          1.2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1.3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事项公示说明(参考文本)

  1.4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一件事”申请表

 

附件2

滨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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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附件:1.1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参考文本).docx

附件:1.2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docx

附件:1.3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事项公示说明(参考文本).docx

附件:1.4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一件事”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