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建筑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 4 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 000立方米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 00 0 0立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注: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