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般 规 定:
1.城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状况编制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规划。
2.资源型缺水城镇要积极组织编制以增加水源为主要目标的城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专项规划;
3.水质型缺水城镇要积极组织编制以削减水污染负荷、提高城镇水体水质功能为主要目标的城镇再生水专项规划。
4.在编制规划时,要以相关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
5.城镇总体规划在确定供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发展目标及市政基础设施总体布局时,要包含城镇再生水利用的发展目标及布局;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中,要包含再生水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