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物质资料
工程物资资料分级管理:
进场的半成品材料,其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由半成品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则需要收集、整理、保存供应或加工单位提供的半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后进行的检验、试验文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主要物资:
水泥、钢筋、混凝土、砂石料、砌块、石灰、土、石材、石油沥青、沥青混合料、土工合成材料、混凝土管等。
定义:是反映施工所用的物质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
一般规定:
1.工程物资(包括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质量必须合格,并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质量合格证明、检验/试验报告、产品生产安全许可证、质量备案证明、产品监督检验报告等)
2.质量证明文件的抄件(复印件)应保留原件所有内容,并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应有抄件人、抄件单位的签字和盖章。
3.不合格物资不准使用。设计结构安全的材料需要更换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符合有关规定,经建设、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4.凡使用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应有国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同时应有其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施工技术要求、工艺要求。使用前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和实验。5.有见证取样检验要求的应按规定送检,并做好见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