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2.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规定: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 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4.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5.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6.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工艺流程:
拆迁征地 四通一平 临建设施 施工测量放线 土石方平整施工排降水 沟槽开挖与支护 地基处理 管道安装 管道附属构筑物(检查井、支墩、雨水口等) 管道功能性试验(水压、闭水、闭气、消毒) 沟槽回填压实 路面恢复 竣工验收
三、给排水施工基本规定
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人员资格—健全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入沿线现场了解情况做好准备—审查会审施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方案按程序报审—严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严格按施工图纸、合同施工—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严格对原材料进行取样、留样、送样—及时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严格按程序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预验收、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