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8日北京,规范编制组成立会。
立项名称: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成立会上现场改为: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内容扩充到整个消防给水系统。
后又改为现名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扩充到施工、验收、维护管理。
2009年3月24日至27日北京,规范审查会。已经过了5年多。
审查会后,在北京又3次会议讨论:报批1稿、报批2稿、报批3稿。
消防水量与水源
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仓库和民用等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 的规定。
关注:
1.民用公建流量约提高一档,含多层和高层;
2.高层公建不再以高度划分,而是以体积划分;
3.增加地下建筑、平战结合人防。
4.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万m2室外流量增加一倍。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关注:
1、24m内厂房和仓库,不再用体积划(用高度)等级
2、小于1万m3的低层厂房,流量5L/s→ 10L/s;
小于5千m3的低层车库,流量5L/s→ 10L/s;
3、把丙类厂房、仓库分离出来,流量提高1档;
4、多层商店从旅馆分离出来,流量大幅提高;
5、增加多层图书馆、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