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建筑的内部装修,必须遵守GB50222-1995(2001年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而建筑的外部装修(含广告牌的设置、宣传标语的悬挂等),没有相应的、可操作性的消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只作了“室内外装修严禁破坏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和“室内外装修工程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采用防火……装修材料和辅料”的原则性规定。当今社会是信息化时代,追求建筑外部美观、施工快捷和信息广告效果已是形势所趋,大量的外部装修特别是形式多样的广告牌的设置,已严重影响建筑的消防安全,这种危害性还没有引起消防部门和相关业内人士的足够重视,本文就建筑外部装修对消防安全的影响作初步探讨,供同仁商榷、参考。
2 影响建筑的防排烟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9.1.2条规定了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第9.1.3条规定了一些建筑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第9.2.1条规定了一些建筑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第9.2.2条规定了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中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一定要求。GB50045-19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的相关条款也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一些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对于未采用机械排烟设置的建筑功能空间和机械正压送风的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建筑消防设计时,均留有足够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可开启外窗,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和施工人员一般不会减少或封堵可开启外窗,消防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减少或封堵的现象也会提出整改意见。但建筑外部装修特别是广告牌的设置,由建设、城建部门审批,不需经过消防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建设、城建等相关部门不会考虑其对建筑防排烟的影响;由于是室外装修,许多消防监督人员不会将其纳入检查范围或忽视其对建筑消防安全的影响,使装修后的建筑没有原先设计的自然防排烟可开启外窗。如图1~6所示。
3 影响建筑自然采光
虽然《建规》第11.3.1条和《高规》第9.2.1条及其它相关规范、标准均对建筑应急照明的设置作了详细规定,但除规定的场所及建筑外,许多建筑场所未设置应急照明;既使设置了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可能损坏,或因为点亮方式的设置原因不能及时点亮,至少应急照明的点亮需要一定的转换时间,故建筑设计时应尽可能使各场所能自然采光。《建规》第7.4.1条和《高规》第6.2.2.1条就对建筑自然采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可自然采光的场所,在白天,应急照明只是自然采光的“应急”手段,是辅助方式。在晚上,应急照明也只是正常照明的“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