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博物馆
砼规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抗规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高规即《高层建筑混凝土技术规程》
一、共同点:
1、都要求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墙肢端部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一、二级抗震设计剪力墙的其它部位以及三、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的剪力墙肢端部均应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2、约束边缘沿墙肢的长度任何情况下不少于450㎜和1.5倍墙厚。当有端柱、翼墙或转角墙时,尚不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同时应满足下表要求:
3、三规的轴压比取值相同:Hw为墙肢长度
剪力墙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大轴压比
5、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面积体积配筋率一、二级抗震分别不小于为1.2%和1.0%。4、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的箍筋一、二级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均不应小于8㎜、箍筋间距分别不应大于100㎜和150㎜。这是三规中一致的。配箍特征值λν都为0.2。
二、不同点:
1、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面积体积配筋率一级抗震为1.2%,二级抗震为1%,但对纵向钢筋最小配筋量《高层建筑混凝土技术规程》高于其它两个规范。“高规”要求一、二级抗震设计时约束边缘构件纵向钢筋分别不应小于6φ16和6φ14。而“抗规”和混规要求一、二级抗震设计时约束边缘构件纵向钢筋分别不应小于6φ14和6φ12。我的理解是:如果是高层建筑结构必须满足“高规”的要求,如果是多层建筑可以按“混规”执行。不能打擦边球。我亲自做过一个项目,29层,短肢剪力墙结构,二级抗震,底部加强部位约束构件的配筋都是φ12。这是严重违规的,至少6φ14。
2、“混规”对三级、四级抗震底部加强部位及其它部位的纵向钢筋、箍筋、拉筋的最小值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其它“二规”则语焉不详。
3、“混规” 11.7.14第4条要求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一、二级抗震等级筒体角部的边缘构件应按下列要求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应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且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全部采用箍筋;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的全高范围内的转角墙宜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仍按墙肢截面高度的1/4。其它“二规”没有对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一、二级抗震等级筒体角部的边缘构件作出规定。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适用于一切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凡是混凝土结构不管是高层还是多层,不管是建筑专业还是其它专业均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执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选用于一切建筑抗震设计,凡是建筑设计要求设防的必须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混凝土技术规程》仅适用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的设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除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技术规程》外还需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如果高层建筑建筑有抗震设防要求的还须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这就是“三规”之间的关系。“平法”中关于剪力约束边缘构件的构造做法不过把规范搬过来而已,并不是陈青来的独创。有些项目规模较大,业主聘请了几家设计院,设计出来钢筋含量悬殊很大,业主要求他们作出合理的解释,设计院都是“有理有据”,有的说是按此规范,而有的是按彼规范,依据的规范不同,自然计算出来的配筋就有所不同。其次是有的按规范的上线,有的是按规范的下线,反正都是在规范要求的范围内,但即使是同一规范,上线与下线之间钢筋用量相差很大。有的设计过于保守,有的是算不清多配筋,没有进行必要的优化,结果造成极大的浪费;而有的设计又过于大胆,钻规范的空子,与规范打擦边球,弄得结构安全冗余度很低。过犹不及,过分的保守和过分的节约都是有害的,结构设计要体现中庸之道的理念,使结构既有很高的安全度,又不至于造成无谓的浪费。
钢筋翻样经常遇到同样的结构类型,同样的层数,同样的地区,仅仅因为不同的设计师,钢筋含量天壤之别,发现钢筋经验指数参考价值不大,上下幅度太大,适用范围有限。所以不能靠钢筋指数来估算建筑钢筋用量,必须老老实实一个一个构件一根一根钢筋不厌其烦地去认真计算。定额中钢筋含量基本上也是没有多大意义,这就是钢筋算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