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房屋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应符合第2.3节的有关要求。钢结构房屋应尽量采用规则的建筑方案,当采用不规则建筑方案时,应设抗震缝,且缝宽应不小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5倍。
 
    不超过12层的钢结构房屋可采用框架结构、框架-支撑结构或其他结构类型;超过12层的钢结构房屋,8、9度时,宜采用偏心支撑、带竖缝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板、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土墙板或其他消能支撑及筒体结构。
    采用框架-支撑结构时,支撑框架在两个方向的布置均宜基本对称,支撑框架之间楼盖的长宽比不宜大于3。不超过12层的钢结构宜采用中心支撑,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偏心支撑等消能支撑。超过12层的钢结构采用偏心支撑框架时,顶层可采用中心支撑。中心支撑框架宜采用交叉支撑,也可采用人字支撑或单斜杆支撑,不宜采用K形支撑;支撑的轴线应交汇于梁柱构件轴线的交点,确有困难时偏离中心不应超过支撑杆件宽度,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偏心支撑框架的每根支撑应至少有—端与框架梁连接,并在支撑与梁交点和柱之间或同一跨内另一支撑与梁交点之间形成消能梁段。
 
   超过12层的钢框架-筒体结构,在必要时可设置由筒体外伸臂或外伸臂和周边桁架组成的加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