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相关规定:《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7.1.8条规定了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短肢剪力墙较多时,应布置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形成短肢剪力墙与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墙结构,并且应符合一系列规定。第7.1.8条规定了B级高度高层建筑和9度抗震设计的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短肢剪力墙结构的必要条件:抗震设计时,短肢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 50%。短肢剪力墙结构的下限:当短肢墙较少时,如短肢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小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 15%~ 40%,则可以按普通剪力墙结构设计。下限规范没有规定,用户可以灵活掌握。B级高度高层建筑和 9度抗震设计的 A级高度高层建筑,即使置筒体,也不能采用。其最大适用高度比高规表4.2.2-1中剪力墙结构的规定值适当降低,且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大于100m和60m。如果在剪力墙结构中,只有个别小墙肢,不应看成短肢剪力墙结构而应作为一般剪力墙结构处理。

短肢剪力墙结构,其首先应是全剪力墙结构。
短肢剪力墙结构中,应有足够的长肢剪力墙。
如果把短肢墙看成异形柱,则短肢剪力墙结构可以认为呈框剪结构的变形特征。
当结构形式符合短肢剪力墙结构形式后,才能在软件“总信息”参数的结构体系中,定义结构为“短肢剪力墙结构”。当采用壳元模型时,应加细单元的划分。(宜把默认的2改为1)短肢剪力墙结构有时用薄壁杆元(TAT)可能更合适。因短肢墙的模型更符合薄壁杆元模型,采用壳元则有单元划分不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