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十四质量丨民用建筑纯地下室顶板及地下室外墙在冰冻线以上时,地下室顶板和外墙外防水做法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第4.2.1条要求,是否仍需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第4.1.5条第4款混凝土抗渗等级不低于P10的要求?

答:混凝土主体结构迎水面带有防水层及防水保护层,不直接与土、水接触时,可按《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第4.2.3条确定抗渗等级。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第4.1.5条第4款规定: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寒冷地区抗冻设防段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10。

根据其条文说明,本条款是针对寒冷地区有抗冻融要求的地下室,可通过提高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增加混凝土的密实性(不透水性),减少外界水的渗入等措施减少冻害的发生。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2019第2.1.6条名词解释:冻融环境指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经受反复冻融作用的暴露环境;第5.1.1条规定:冻融环境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控制混凝土遭受长期冻融循环作用引起的损伤。第5.1.2条规定:长期与水体直接接触并会发生冻融循环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应考虑冻融作用。

根据相关条文说明,饱水的混凝土在反复冻融作用下会造成内部损伤,发生开裂甚至剥落,导致骨料裸露。与冻融破坏有关的环境因素主要有水、最低温度、降温速率和冻融循环次数。混凝土的冻融损伤只发生在混凝土内部含水量比较充足的情况(混凝土内部保水度高于85%)。冰冻地区与雨、水接触的露天混凝土构件应按冻融环境进行耐久性设计。冰冻前不饱水的混凝土且在冻融循环过程中不接触外界水分的混凝土构件,也可不考虑抗冻要求。

综上,民用建筑纯地下室顶板及地下室外墙虽处于冰冻线以上,但因外侧有可靠防护层,不属于长期与水体直接接触的混凝土构件,不处于经受反复冻融作用的暴露环境,不具备冻融环境条件,不属于寒冷地区有抗冻融要求的地下室,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中防水要求即可。

(由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杨晓艳提供)

问题二十五质量丨某项目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建设地点附近存在发震断裂,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大于60m时,是否还需考虑近场效应的影响?

答:当工程结构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时,应计入近场效应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影响。

发震断裂的定义,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4.1.1条条文说明中明确:此处的发震断裂,指的是全新世活动断裂中,近500年来发生过M≥5级地震的断裂或今后100年内可能发生M≥5级地震的断裂。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4.1.1条第1款:当工程结构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时,应计入近场效应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影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3.10.3条第1款:对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的结构,地震动参数应计入近场影响,5km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1.5,5km以外宜乘以不小于1.25的增大系数。

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4.1.7条第1款第3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大于60m时,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故无需考虑避让问题。

近场效应与地面错动是发震断裂对地面建筑影响的两个方面,因此当工程结构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时,无论是否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均应计入近场效应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影响。

(由北京国标筑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崔美艳提供)

问题二十六质量丨某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设计,建成年代为1993年。鉴定报告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鉴定为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40年。按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为A类。现建筑使用功能由办公改为非重点设防类的医院。设计可否按A类,后续工作年限30年考虑?

答:可以。

地震作用可按《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中的A类建筑执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0倍,抗震措施不应低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的B类建筑要求,同时,尚应满足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由北京建院京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永刚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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