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共建筑中的厨房,在不使用燃气、没有明火的情况下是否也要使用耐火极限2.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答: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产生较多油烟的热(电)加工区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对于使用电气加工食品且无油烟排放需求的小型餐饮设施的烹饪或热加工部位,可以不与相邻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问:地下建筑中的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生活泵房、消防泵房等),要求作为独立防火分区划分,并配有独立疏散楼梯。因设备用房在使用期间内部停留人员较少甚至没有人员停留,是否可以与车库共用楼梯作为安全出口? 答:当设备用房防火分区设有独立的疏散楼梯间时,可以与车库共用疏散楼梯间或借用开向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问:商业综合体建筑中,往往在立面设计时采用大量的石材或装饰板等非透明幕墙,并将灭火救援窗设置在实体幕墙后,此种做法是否允许? 答:允许,灭火救援窗应在外侧设置明显标识并易于破拆或便于从外侧开启。 问:地上、地下部分共用楼梯间,首层地上与地下的梯段交界部位,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是否按1.2m控制? 答:地上与地下楼梯为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梯,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按1.2m控制。 问:对于非住宅类的建筑,是否允许有普通电梯的门、管道井门开向一层的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封闭楼梯间? 答:可以。电梯层门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3.1条相关规定。 问:建筑之间的连廊是否可以封闭? 答:仅供人员通行、无可燃物的连廊可封闭,但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问:《建规》第6.4.5条:室外疏散楼梯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此条中未提及梁柱耐火极限,该如何确定?与室外疏散楼梯相邻的外墙耐火极限又该如何确定? 答:室外疏散楼梯的梁、柱和相邻的外墙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h。 问:地下汽车库内的排烟机房、新风机房、强弱电等机房开门方向完全被车位阻挡,但有足够开启的距离,是否可行? 答:可以。排烟机房、新风机房、强弱电等机房平时人很少,可利用车之间的空间进行疏散。 问:工业项目中供生产装卸车辆使用的停车位是否算作停车场?与建筑之间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 答:工业项目中装卸货区不得作为停车场,装卸车位仅供汽车临时停放装卸货物,其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不作要求。 问:装修设计及既有建筑改造中,对于营业厅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按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IT40248-2021第8.3.3-d条中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的要求执行? 答:营业厅的疏散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4款执行,营业厅内设有墙体、房间等实体障碍物时,应按绕行折线计算直线距离。装修设计进行内部家具布置后,应同时满足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