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推进工程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推进工程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活动及实施对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活动,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含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下同)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住建厅负责开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施工图实行数字化审查,施工图审查受理、审查实施、出具审查结论以及相关审查资料交互等,在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上办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行政区域施工图审查工作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完善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功能,并与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条 省住建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规模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房屋市政工程,应当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房屋市政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由省住建厅向社会公布。新增审查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其个人业绩认定参照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有审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75岁。 第八条 省住建厅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省住建厅确认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资格的依据。 第九条 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建设单位通过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项目赋码申请,确定项目代码和报建编号(即项目编号),作为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的依据。施工图审查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建立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制度,保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经费;对未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其他地区,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具备条件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明确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审查时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查费用及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发布施工图审查服务成本信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审查、后设计审查的原则。同一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专项设计、深化设计、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等)原则上应当委托同一家审查机构审查。 消防、人防、技防、防雷、通信等技术审查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同一家具备审查能力的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将工程项目施工图一次性整体送审,也可以按单位(体)工程分期送审或按桩基、主体、专项设计和深化设计分阶段送审,但不得分专业拆分送审。申请施工许可的单位(体)工程明细应当与施工图审查的单位(体)工程范围一致(可以免于施工图审查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当将施工图审查所需有关资料上传至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提交的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项目为联合体设计的,还应提供联合体设计合同); (三)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指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初步设计批复、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划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总平面图、管线综合总平面图、单体建筑方案图)等); (四)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属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的意见。 (2)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登记表等过程控制资料; (4)建筑边坡、基坑工程需进行设计方案专项论证的,应当提交专项论证意见;涉及结构计算的,还应提供主要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和版本)。 (2)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 (4)按规定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应当提交绿色建筑专篇、体现绿色建筑性能的模拟及计算分析等相关报告以及与绿色建筑设计相关的检测报告; (5)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应当提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书及专家组专项技术审查意见; (6)需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 (4)经审查合格的原主体工程施工图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或竣工图。 对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项目使用功能情况说明》; (2)当既有建筑工程图纸和资料不全或已失真时,应提交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的检测鉴定机构经现场详细核查和检测后出具的原主体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3)当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涉及原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应提交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 对技术特别复杂或我省无相应审查资格确需送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及拟委托的审查机构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经省住建厅同意后,送具备条件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之日起5日内,将施工图审查有关情况上传至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上传材料包括: 第十三条 对下列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及我省明确的其他建设工程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项目除外),施工图(不含勘察文件)可以免于送审查机构审查: (一)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高度(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不大于18米且无地下室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民用建筑; (二)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三层及以下钢筋混凝土结构单层或多层厂房、仓库(甲、乙、丙类厂房或仓库除外); (五)工业工程中的工艺、构筑物(烟囱、水塔、地上贮水(油)池、地上贮仓等高耸结构除外); (六)未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改变,以及未超过原设计荷载的立面改造工程; (九)符合规定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详《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对上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通过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登记项目免审信息,由设计单位和设计项目负责人作出设计质量书面承诺,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上传至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施工图明显不满足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的; (四)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不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的。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受理施工图审查后,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2. 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3.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 填报的项目信息,特别是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等,是否与施工图相一致。 5. 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涉及消防、人防、技防、防雷、通信等审查内容的,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自实施之日起满一年后,新送审项目(以施工图审查受理日期为准)应当按新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进行施工图审查;对于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未开工(以施工许可日期为准)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进行施工图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中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 (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5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3个工作日; (二)大型设计项目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设计项目为7个工作日; (三)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为5个工作日; (五)规模超大、技术复杂或建筑信息模型(BIM)审查项目为1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计算自受理之日起至审查通过日止,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审查机构的单次复审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通过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并按规定在全套施工图上盖章。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通过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除本办法规定应当审查内容外,审查机构发现施工图存在其他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可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记入审查意见告知书,供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参考。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审查内容的,视为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因项目规模改变超出原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在告知原审查机构后,可送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条 凡存在重大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填写《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注明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并经项目负责人、相关专业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签章。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修改完成5日内,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及《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通过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送原审查机构。 上述变更涉及调整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内容的,应一并提供有关部门同意调整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施工图重新进行审查,相关审查情况记入原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中。 涉及重大变更的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除重大设计变更外的一般设计变更,不需送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填写《勘察设计一般变更记录单》,注明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并经项目负责人、相关专业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签章。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修改完成5日内,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及《勘察设计一般变更记录单》上传至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 第二十三条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原则上不再受理施工图变更。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图审查质量管控,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相应审查责任。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的施工图审查质量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施工图审查质量承担技术责任。各专业审查人员对其签字的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畅通施工图审查异议渠道,对外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下载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有关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及其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报告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对检查发现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提请省住建厅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九条 对办理免审信息登记的项目,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抽查力度,抽查项目比例不低于30%。抽查发现企业上传的项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补充、修改;不符合可以免于施工图审查情形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予以核实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涉及消防、人防、技防、防雷、通信等审查内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省住建厅加强审查机构名录动态管理,每两年开展一次审查机构换证核查。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三十三条 省住建厅委托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对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资料进行维护管理。 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保存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资料期限为施工图审查合格之日起五年。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下载有关数据和资料,并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归档、移交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相关文书式样,由省住建厅另行印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4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闽建〔2014〕1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的若干意见>等三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闽建〔2019〕1号)同时废止。此前省住建厅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