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7年8月印发实施,对优化全省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环境,有效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污水处理设施加快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起到积极作用。该《实施细则》已于2022年8月过期,且部分条款与全省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实际不相适应。为确保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政策的连续有效,现对其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进一步引导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五个章节,分列三十八条实施细则。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的编制背景、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污水处理费的定价方式、使用途径和使用方法。第二章为征收缴库,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计费计量原则、征收标准制定形式、征收主体及形式。第三章为使用管理,重点规定污水处理费的使用领域和方式、污水处理服务单位择取途径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的工作责任与绩效考核形式、污水处理费的支出管理细则等内容。第四章为法律责任,细化单位和个人违反实施细则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方式;明确缴费义务人和征收使用管理人违规行为的处置方式等内容。第五章为附则,明确各地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明确《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及施行期限等内容。

  三、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细则》修订工作主要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全省各相关单位和各地市反馈意见进行部分条款修改与内容增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涉及“污水处理设施”统一修订为“污水设施”。综合考虑全省城镇污水行业重点工作已由过往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向加强管网运行维护、深化“厂网一体化”建设的方向转变,污水处理费的专项应用方向宜更广泛地包含涉及污水管理的所有相关设施,而不仅仅是处理环节。涉及《实施细则》第一、三、七、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三十条修改。

  (二)对城镇污水设施运营服务费的确定方式进行补充完善。根据《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推动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出水水质、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的工作要求,将第二十四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城镇污水设施运营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管网运维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三)删除、更新部分条款。一是第十二条关于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污水处理费征收,予以删除。理由:2024年《住建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要求“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偏低的地区,重点开展施工降水排入等进入城市生活污水管网问题排查。”二是第二十条关于污水处理费使用的优先级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等内容,本次修订于第一、三条款中予以替代表达,故予以删除。

  (四)新增部分条款。涉及第五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新增条款均与上位管理办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