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2023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及现行国家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工程实际,我委委托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重庆大学对《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6年版)》(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23年版)》(以下简称本《规定》)。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本《规定》有关内容,并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我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在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填写《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情况判定表》(以下简称《判定表》),并对建筑结构是否超限进行判定。若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 号)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本《规定》和落实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意见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批。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开展施工图审查时,应对勘察设计单位逐条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不需开展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除外)、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意见的情况和填写《判定表》的正确性进行核查并签字确认。《判定表》须作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附件材料。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本《规定》自 2024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23年版)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 11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