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公安部令第119号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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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5.1甲级资质标准

5.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万元以上。

5.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5. 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2项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每项工程均包含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5.2乙级资质标准

5.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5.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 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

5. 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5. 3承包工程范围

5.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5.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 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