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做好房屋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高处作业吊篮生产安全事故,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吊篮安全使用负总责,严格审查吊篮拆装单位资质证书等,在吊篮安装、使用、拆卸等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再教育、安全技术再交底,定期进行安全巡检、维护保养,确保吊篮各项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2.吊篮拆装单位对吊篮的安装、拆卸、维保质量负安全生产责任,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配备符合规定的安拆作业人员并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3.监理单位对吊篮的安装、使用、维保、拆卸负监理安全责任,吊篮施工前进行各项审核,参与吊篮使用前各项检查验收。对施工现场吊篮的安装、检测、拆卸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巡查记录,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应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属地住建部门报告。 1.全面开展自查。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通知明确的工作内容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检查要点(附件1),10月30日前完成吊篮安全自查自纠,建立隐患台账、逐项整改销号,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2.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工程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抓实、抓细、抓好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落实。从10月下旬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组织专项检查,坚持严管重罚、精准执法,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实施查处,并记录企业不良行为。 3.加强小临工程指导。各地住建部门要针对性开展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监管业务指导和技术知识培训,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使用、“一带一帽”管理为重点,指导各乡镇(街道)按照“行业指导、属地负责、网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全覆盖开展辖区内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备案、巡查工作,做到应备尽备、应查尽查,消除事故隐患和问题短板。 各地住建部门请于11月20日前将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检查总结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分别报送至苏州市住建局质安处。 联系人:马俊杰,联系电话:65230932,电子邮箱:szzjzac@163.com。 1.吊篮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管理记录档案,且各项安全保险、限位等装置齐全有效,产品铭牌清晰可见。 2.吊篮拆装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吊篮专项拆装、使用和维修等情况的管理记录档案,安装、拆卸人员必须持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吊篮拆装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拆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4.吊篮安装完成后,拆装单位应自检,并委托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拆装单位、监理单位对吊篮的安装进行验收,各相关单位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吊篮拆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派驻专业人员负责吊篮的检查与维保工作,确保吊篮的技术性能、安全装置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指导和技术交底。 2.每次吊篮使用前,应核实和检查配重、重锤及悬挂机构,并进行空载运行,确保吊篮处于安全状态。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应在吊篮安装与使用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做好安全防护,严禁立体交叉作业,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时吊篮下方站人。 4.吊篮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严禁作业人员直接从建筑物窗口等位置进、出吊篮;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并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安全绳应使用锦纶安全绳,且应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直接固定在吊篮支架上。 5.吊篮内应设置限载限人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擅自改装、加长吊篮。每台吊篮中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6.吊篮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品;吊篮附近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安全距离不小于10米,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遇5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吊篮的安装、拆除和其它作业。
附件:1.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检查要点
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