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4〕1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施工现场管理的深度融合,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25年1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2025年1月1日以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非招标工程。我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标发〔2022〕226号)同时停止执行。2020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和费用计算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4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断推进产业数字化,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施工现场管理的深度融合,推进我省“智慧工地”建设,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四川省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建设智慧工地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五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相关技术标准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及采用BIM等新技术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协同管理,需增加相应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对于非招标工程,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具体费率标准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自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定、出具最终综合评价得分,由承包人自愿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并经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第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规定标准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其取费基础为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总价措施项目费)或建安工程造价,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总价措施项目费)适用于按工程量清单(项目清单)计价的工程,建安工程造价适用于按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包干等以单位指标计价的工程。
    招标人应在公布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项目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明确各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并要求投标人按此金额填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和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计算。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DBJ51/T231-2023)、《四川省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J51/T196-2022)等规定,以及国家、省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分,并由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附件3)中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同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期间该工程承包人是否执行智慧工地标准、是否按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是否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是否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工地地面是否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等情况予以确认。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费率的确定:
    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依据本办法附件2及本条第3款~第9款规定确定;
    2.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价费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价费费率依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最终综合评价得分、本办法附件2及本条第3款~第9款规定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5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2.5%,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即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50%+基本费费率×(最终综合评价得分-80)×2.5%。
    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为75~80分(不含80分)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30%+基本费费率×(最终综合评价得分-75)×1.5%。
    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为70~75分(不含75分)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价费。
    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者,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
    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经现场评价未达到智慧工地标准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费率按应计费率的92%计算。
    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费已包括施工现场安装和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费用,如未设置或经现场评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费率按应计费率的75%计算。
    5.承包人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DBJ51/T231-2023)要求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费率、文明施工费费率、临时设施费费率按应计费率的80%计算。
    6.承包人未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安全施工费费率按应计费率的98%计算。
    7.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费率按应计费率的60%计算。
    8.施工现场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应计费率的60%计算。
    9.上述3~8款情形同时发生两项及以上时,相应费率的调整系数采用连乘的方式计算。
    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采取自愿的原则。工程竣工后,自愿申请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的承包人持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依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完整的测定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
    1.承包人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并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按《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计算;承包人未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仅计取基本费。
    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未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最终评价得分,承包人无法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分的结果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中确认并说明原因,作为结算依据。
    2.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也未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取基本费。
    3.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执行;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该工程总承包人未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该总承包工程类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取基本费。
    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总承包人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40%。发包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40%直接拨付总承包人。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编制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费率和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对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计列;对非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8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6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人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人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人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工程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工程监理人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核对工程结算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十九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补充,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发承包双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存在争议的,可提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一、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包括:
    1.对施工现场裸土、建筑垃圾、易起尘物料进行覆盖,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易产生扬尘施工作业时采取喷淋、洒水等湿法降尘措施的费用;
    2.为避免施工车辆带泥出场,在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设置冲洗平台、高压冲洗设备、洗车槽、挡水带、排水沟、三级沉淀池及循环用水装置的车辆冲洗设施等发生的人工、材料与设施摊销费用;运输土石方、砂石、灰浆和建筑垃圾等采取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所增加的周转、摊销费用;
    3.在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实现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而购置容器的周转、摊销费用;
    4.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安全可靠的封闭围挡;贮存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密闭措施;采取喷淋系统、雾炮机、冲洗设施、临时硬化路面、除喷淋和喷雾外的湿法作业、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发生的费用;
    5.为保证施工现场排水通畅,在办公区、生活区以及作业区(包括明挖基坑的四周顶部)设置排水沟等发生的措施费用;
    6.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7.智慧工地环境监测费用,包括对扬尘、裸土、噪音、污水、建筑垃圾等进行监测产生的费用;
    8.智慧工地能耗管理费用,包括智能水表、智能电表费用;
    9.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其他环保措施费用;
    10.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及处置、恢复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包括:
    1.“五牌一图”的费用,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周边、厕所便槽贴瓷砖, 地面混凝土硬化或贴地砖的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符合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等相关规定要求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
    4.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的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采取灭鼠、蚊虫、防煤气中毒、防疫等措施的费用;
    5.施工现场工地地面的硬化费用;
    6.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接顺发生的人工、材料与机械费用;
    7.因智慧工地建设发生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8.现场实际发生的为保证文明施工的其他措施费用;
    9.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及处置、恢复费用。
三、安全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包括:
    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费用,主要包括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设施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2.安全资料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
包括: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的设置;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3.“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
    4.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外电线路防护措施;
    5.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6.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监测及检验检测费用;
    7.施工现场安装和使用视频监控的费用,包括施工现场前端监控、视频存储、数据联网及网络维护费用;
    8.智慧工地质量安全管理费用,包括车辆识别、质量安全巡检费用;
    9.智慧工地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费用,包括运行状态监控、 视频监控增加费用;
    10.智慧工地物料管理信息采集费用;
    11.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12.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保证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器材的购置、周转、维护与定期检验、及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发生的费用;
    13.施工现场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担架等急救器材的费用;
    14.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15.为保证安全施工所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
    16.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及处置、恢复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包括:
    1.施工现场围挡的安拆、维修、周转或摊销的费用;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的费用。如门卫室、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及盥洗设施,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泥浆沉淀池等。临时设施应符合环保、消防等要求;
    3.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为达到现场办公、生活与作业的基本条件修建的临时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等临时管线等发生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等费用;
    4.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及施工便桥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等费用。具体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
    (2)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及施工便桥的搭设,但不包括为保证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而修建的社会便桥及交通导改费用;
    5.生产工人生活设施的购置、维护与周转等费用;包括宿舍内配置的床、衣柜、桌椅等;
    6.因智慧工地建设发生的临时设施费;
    7.其他临时设施搭设费用;
    8.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及处置、恢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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