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管理,提 高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市政道路桥梁 隧道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 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城市桥 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的城市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道 路。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管理维护的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河道等,供车 辆、行人通行的市政桥梁。 本办法所称城市隧道,是指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管理维护的城市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隧道。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后的城市道路 桥梁隧道设施适用本办法。建成运营移交前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维护。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管理维护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其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 管理原则,明确道路桥梁隧道监督、管理、养护等责任主体及管 理权限,不得出现失管或管理职责不清等情况。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要求,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 道路桥梁隧道进行日常巡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应急管理和 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 部门应编制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计划和经费计划,并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落实专项经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工 作。 第六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配备专 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日常巡查 第七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日常巡查工作应常态化开展,按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等级、技术状况等分别制定巡查周期,具 体要求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 等规范标准执行。如遇自然灾害、应急突发事件或极端天气等情 况应适当增加巡查频率。 第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日常巡查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负责日常巡查的人员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桥梁隧道管理人 员或有一定经验的养护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 城市道路日常巡查内容应包括路面外观变化、边坡 支挡等重要结构变化、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和附属设施等状况;城 市桥梁日常巡查内容应包括上部结构、下部结构、附属设施及桥 梁安全保护区域施工作业情况等状况;城市隧道日常巡查内容应 包括隧道主体结构、隧道内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等附属设施 状况。 第十条 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对发现设施明显损坏或影响车 辆和人行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措施,若出现严重影 响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正常使用的情况,巡查人员应立即设置警示 防护标志,并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日常巡查应及时填写巡查日志,并定期整理归档。 第三章 检测评估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及时 掌握道路桥梁隧道基本状况,具体检测频率、内容及要求按照《城 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等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新移交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应在移交后下一 年度内完成道路结构强度检测、桥梁结构定期检测和隧道定期检 测。 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工作的专业检测 机构,须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或对应专项资质证书。检测专业与检测参数 不发生冲突的,城市道路检测评估也可以由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丙级及以上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 构承担,城市桥梁隧道检测评估也可以由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资质证书或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专 项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工作应实现信息化管 理,将基础数据、检测成果、结论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提 升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养护维修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根据 检测评估结果,综合考虑管线、交通等养护计划和影响,合理制 定养护维修计划,具体要求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 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等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做好现场 安全文明施工,规范设置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严格控制扬尘和 噪音,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具体要求按照本地区市政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执行,做好施工过程中 车辆和行人的保护和疏导,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 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功能完整、结构安全。 第十九条 养护维修各项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包括但不限 于维护计划、现场计量及审核表、维护影像资料、质量检查资料 等。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维修应积极推广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不断提高养护维修水平。 第五章 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城市道路桥梁 隧道应急处置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明确应急抢险队 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根 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管控,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实行闭环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加 强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重要区域和重点点位的物联感知设备布 设,建立安全运行监测平台和预警机制,提高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管理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建 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同时应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技术 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技术档案应按照“一路一档、 一桥一档、一隧一档”的原则建立,做到内容完整、规范有序、 更新及时、方便实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技术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原始 施工图纸、各类养护施工技术文件、日常巡查检测资料和声像资 料等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技术档案缺失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应根据历 年检查、检测、养护等资料,逐步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应实现信 息化、动态管理,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评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监督考评工作按以 下三种方式开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州)市政工程设 施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州)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县(市、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产权人或者 委托管理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监督考评工作宜按以 下要求执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州)市政工程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督促检查。 各市(州)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市政 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每半年全覆盖考评 1 次,并 将监督考评结果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产权人或者委托 管理人履职尽责情况每季度考评 1 次,并将监督考评结果上报市 (州)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监督考评的主要内 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职责履行、设施日常巡查维修、设施完好情况、设施检测评估、应急管理等 5 个方面,具体内容见《四川省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监督考评内容》(附件)。各市(州)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 细化考评内容,制定考评细则。 第三十二条 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薄弱、管理 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要及 时通报批评。如因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发生道路桥梁隧道安全 运行责任事故的,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 护维修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管理 维护,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 年。原《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办法》(川建行规 〔2019〕4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